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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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促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预科在校学生,部分项目包括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委培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以勤工助学的名义打工。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在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相当于完成本科生劳动实践课程要求的当学期志愿服务任务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本科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宣传部、纪委、人事处、科研院、后勤保障部等部门,支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规划、管理、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1. 做好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协调校内各用工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 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和勤工助学基地,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3.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 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组织协调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推荐符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5. 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6.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各学院/书院负责考察、推荐、组织、指导本学院/书院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按照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工作中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为学生发展和就业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以工时定岗的原则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月20小时的标准,统筹计算、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总数。

第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学生人数、教职工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1. 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2. 原则上每个岗位的工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经与学生协商一致后,超出40工时的工作量,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12元/小时的标准自行支付学生工资。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应当适宜学生参与,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主业和身心健康,不得组织学生参与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包括学校机关与直属单位设置的长期岗位、临时岗位和团队岗位。

1. 长期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 团队岗位是指在用人单位的直接指导下,由五名(含)以上学生组成服务团队,以勤工助学的形式参与学校行政、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实行申请审批制。勤工助学长期岗位和团队岗位的设立以学年为周期,各单位须在春季学期结束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如遇大型活动或紧急任务,各单位可申请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待工作任务结束后,岗位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长期岗位和团队岗位的聘用以学期为周期,应坚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用工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选聘工作,前四周内完成勤工助学岗位的培训与试用工作。临时岗位的聘用根据工作任务的进度开展。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并签署协议后,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设岗单位全额承担。

第十九条  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由设岗单位负全责。

第二十条  对于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能够切实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学生普遍反映良好的校外用人单位,学校与其签约共建勤工助学基地,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劳酬发放

第二十一条  由国家、学校专项拨给的勤工助学经费、启动经费及其它用于勤工助学的资金,属勤工助学基金,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使用,不得用于任何与勤工助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发放标准如下;

1. 长期岗位按月计酬,每人每月500元,全年按10个月发放。

2.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3. 团队岗位按工作量计酬,一般不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劳酬由用工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劳酬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劳酬按学期结算,由聘用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和劳酬标准进行核算,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由计划财务处将勤工助学劳酬直接划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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